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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「中华法系」頁面中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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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去中華法系是存在的,例如《大清律例》基本上與明朝法律相同,而且審判時對判例極為重視,甚至形成清代基層公務員胥吏的重要性大增,因為他們比科舉出身的大臣官員更熟悉過去的法律判例,而大臣也須遵守法律判例。《清稗類鈔》記錄晚清官員郭嵩燾的史論:「漢、唐以來,雖號為君主,然權力實不足,不能不有所分寄。故西漢與宰相、外戚共天下;東漢與太監、名士共天下;唐與后妃、藩鎮共天下;北宋與奸臣共天下;南宋與外國共天下;元與奸臣、番僧共天下;明與宰相、太監共天下;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。」胡林翼就曾感嘆:「六部之胥,無疑宰相之柄。」嘉慶皇帝曾在一次諭旨中說到:「自大學士、尚書、侍郎,以至百司,皆唯諾成風,而聽命於書吏,舉一例則牢不可破,出一言則惟命是從,一任書吏顛倒是非,變幻例案,堂官受其愚弄,冥然不知所爭之情節。」在20世紀之前,20世紀前的中國的法律的淵源大多數都來自國內,包括儒家和法家思想。至少在清代和更早的朝代,中國法律受到的外來的成分不多。在當前,有些人說中華法系是過去存在,現在已經解體了。[來源請求]